2013年底以來最受市場關注的涉農問題“土地制度改革”上,2014年一號文件中提出的有關政策細節更趨明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成為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大平臺、新亮點。文件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文件首次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
【政策鏈接】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對新時期深化農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與35年前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中央歷次對農村改革的部署相比較,《決定》關于農村土地制度的創新是全方位、大力度的,將再一次釋放促進農村發展的紅利。深刻理解和領會這些重要論斷的精神實質,是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政策解讀】
[專家觀點]
農民通過農村土地的轉讓承包獲得租金,就是因為轉讓了經營權;經營權就是收益,抵押經營權就是抵押土地的預期收益,即使抵押失敗了,也只涉及抵押的農民與銀行約定的3年或者5年經營權,不會改變集體所有制,這種探索是可行的。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
一號文件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問題歸根到底都涉及農村土地。如探索推進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與政府補貼脫鉤,逐步建立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涉及農業支持政策核心的提高補貼精準性問題,必須從農村承包地確地確權確股著手。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黨國英說
“農業補貼要提高精準性,使補貼真正流向種糧大戶、專業合作社。種糧大戶要容易認定、方便操作,就必須加快農村承包地產權明晰。”“這樣才能真正從農民中培育專業大戶,使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業支持政策惠及種地農民。”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黨國英說
文件提出落實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正式提上農村土地制度和產權法治建設層面,再一次推動農村生產力的大釋放。依法推動承包權主體同經營權主體分離,是生產力、生產關系調整之必需,也是保障農民權益當務之急。
——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孫英輝
文件多次提出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當務之急,包括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承包經營權分離、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涉及產權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應堅持頂層設計、長遠立法與試點結合,可以確保改革紅利最大釋放并用之于農。
——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孫英輝